|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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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6660.56元,鉴定费220000元,合计646660.56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2800元,由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负担11400元。反诉受理费24115元,由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