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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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华排除妨碍,即拆除位于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内的生产设备,退还场地(已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华货款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宏光硅石厂负担XXXX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华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