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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43465.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8元,由原告***承担4278元,被告***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