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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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47002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73元,由广西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010元,由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