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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欧莱博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23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