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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能环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嘉民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嘉民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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