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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