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长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新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长城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加工费243253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评估费7150元,合计12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