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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024020.7元及利息(⑴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2年2月28日;⑵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2年6月25日;⑶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3年2月5日;⑷以9351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27日;⑸以12024020.7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45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672元,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150000元,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50000元,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交纳鉴定费50000元,合计396672元,由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66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5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41元,由江苏荣耀公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判长季明丽 |
裁判日期 | 2017-9-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