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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星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鼎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南通鼎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250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南通鼎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南通鼎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46元,由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南通鼎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623元,由江苏炜赋集团南通江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2-1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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