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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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门诊检查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73970.3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