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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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舍人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借期内利息267.32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1日的逾期利息21183.48元,共计111450.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月利率9.7875‰(6.52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15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15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23元,被告***、***、***、***共同负担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