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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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沟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210276.29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1975‰(9.46500‰×1.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期内利息28400.9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1975‰(9.46500‰×1.5)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3元,由被告***、***、***、***负担1070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3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