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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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原建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固原建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500元,并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10608元由被告固原建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712元,减半收取10356元,由被告固原建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