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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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997000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期内正常利息480773.02元、逾期利息841472.49元; 二、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9997000元及利息480773.02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6.525‰(4.3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被告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87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272元,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