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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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债务转让欠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赁费1154013.62元; 二、驳回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6.00元,由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