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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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柳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24363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1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被告***负担4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