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30673.13元及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滞纳金237595.27元,并支付以830673.13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在借款本金766181元、利息7493.88元及以76618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23元,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1.85元。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7601.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