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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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郇阳市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1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某某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某某 关于荆某某、翟某某、王某、翟某某、翟某某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3046001589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666.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