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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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博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巨博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中昊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巨博公司预交,巨博公司同意直接由中昊公司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