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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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运化工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6万元; 二、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