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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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601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7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