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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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东莞市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东莞市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