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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恒宇电子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6253元;

三、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460元;

四、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3638.9元;

五、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7648.1元[110000元-16253元-13638.9元-12460元];

七、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861.9元[(57636.74元-10000元)×27%];

八、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417.5元[5250元×27%];

九、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000×27%];

十、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3780元[14000元×27%];

十一、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091.4元[(79098元-67648.1元)×27%];

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限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11.14元[47636.74元×63%];

十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1000元×63%];

十四、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307.5元[5250元×63%];

十五、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8820元[14000元×63%];

十六、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213.4元[(79098元-67648.1元)×63%];

上述第十二至十六项,扣除被告***已垫付的33523元,剩余赔偿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十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原告***负担922元,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05元,被告***负担2579元;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783元,被告***负担1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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