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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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融通金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成华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签订的《店铺联营合作分管经营协议》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二、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租金损失17300.25元、电费48.1元; 三、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保证金损失6100元; 四、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五、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装修费用损失26147元; 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500元,***负担1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负担500元,***负担10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