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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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龙文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的许可使用费801600元及2019年的许可使用费801600元,合计1603200元; 二、被告廊坊市龙文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0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801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3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16元,由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28.6元,被告廊坊市龙文一对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6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