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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金澜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普弗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澜门窗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0170929116037781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金澜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其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2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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