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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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成都七彩星精品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8,095.53元和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3元,以及后续因公告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