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符家宁、上诉人王佳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上诉人符家宁、上诉人王佳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符家宁、上诉人王佳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上诉人符家宁、上诉人王佳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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