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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筠连县强生农副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阳光润禾药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筠连县武德乡强生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筠连县强森木业有限公司、宜宾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筠连县强生农副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筠连县武德乡强生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筠连县强森木业有限公司、宜宾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筠连县强生农副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6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筠连县强生农副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县武德乡强生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筠连县强森木业有限公司、宜宾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