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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华江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星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资金765952.69元。 二、被告广东华江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星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资金765952.69元的基数,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0元,由被告广东华江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