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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泉市灵艳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6074.41元、护理费12055.81元、交通费640元,共计38770.22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69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6400元,共计58499.68元。上述赔偿款共计97269.90元,核减被告人保财险阳泉开发区服务部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87269.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计1515.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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