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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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18598元; 二、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32129.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承担600元、由被告***承担1788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由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