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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江浪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11402号关于第15733470号“江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15733470号“江浪”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山东江浪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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