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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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油潞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8元,由原告负担102.08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37.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12.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