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其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