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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448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8.28‰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对上述判决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房屋(房号:2839号、2840号、2841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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