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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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祥云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1042944.7元、利息2742.52元,罚息6.63元,合计人民币1045693.85元(截至2019年10月14日)。并支付以本息之和104568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823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所设定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澄和路1299号朝阳河花苑39幢16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70208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13元,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