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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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优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爱果乐儿童学习桌椅经销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优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爱果乐经销处租赁费15000元; 二、被告优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爱果乐经销处押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优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