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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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傲博产业创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傲博产业创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4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7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以175000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傲博产业创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2000元(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傲博产业创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元、财产保全费2199.3元,由原告广州市傲博产业创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9元,被告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19.3元(前述费用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