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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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5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15年9月22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819元及违约金(按2819元自2014年11月3日起,43000元自2015年2月3日起,43000元自2015年5月3日起,43000元自2015年8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43000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