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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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8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