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誉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受理费7848元、保全费2600元,上诉人广州誉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252元、保全费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广州誉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