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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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和辽阳首山博爱医院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一般保证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