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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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662.48元和逾期违约金(以18694.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川S×××××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