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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662.48元和逾期违约金(以18694.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川S×××××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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