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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39.1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39.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83元,由***负担3283元,***负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66元,由***负担6566元,***负担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