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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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5952元、护理费7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68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失700元,合计120700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实际赔偿1107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9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4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48元、鉴定费294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34766.8元。 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负担539元,***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