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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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归还债权转让款本金186000元、利息23094元,合共209094元;并以18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