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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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平桥区平桥大道9号平桥粮管所院内1号楼3层3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信房房权证平桥区字第**)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