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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783号

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淑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洪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24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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