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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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 冠县冠通管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 二、被告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532500(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 三、被告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一至三项,均限被告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冠县冠通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冠县东二环路西侧X丘1幢、2幢、3幢、4幢、5幢房产(产权证号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X号、XX号、XXX号、XXXX号、XXXXX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钢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冠县冠通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冠县新东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冠他项2014第X号、面积36598平方米)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受偿。 五、被告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冠县冠通管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南硕人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